常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安监[2008]33号
登机关CNDR-2008-24002
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石场和页岩砖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采石场、页岩砖厂:
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衡安监[2008]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采石场、页岩砖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现行业的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现将加强采石场、页岩砖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所有采石场、页岩砖厂必须依法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和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证照,方可从事生产。
二、为加快全市采石场、页岩砖厂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步伐,我局将降低门槛,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石场、页岩砖厂采取打捆的形式,统一收费、统一办证,以减少企业费用。对11月1日前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石场、页岩砖厂,我局将函告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全部停电和停供火工产品,对持有《采矿许可证》单证的采石场、页岩砖厂,必须在2008年11月30日前向本局提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和按规定交纳办证预交费用,对逾期不提出申请和交纳办证预交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本局将不再受理,同时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因无证非法生产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办证预交费用标准及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收费标准,对所有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由我局统一收取办证预交费用3—4万元/个,其中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1—2万元,办证费用2万元(主要用于相关机构勘察设计、评审、评价)。使用办证费用,我局牵头,组织3—5名业主代表参与全程监督。办证结束后,通过结算,多退少补,并公布办证费用使用结果。
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采石场、页岩砖厂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制订完善岗位操作规程,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及经济损失。
主题词:非煤矿山 安全监管 通知
常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