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号:CNDR-2010-01009
常政办发〔2010〕60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宁市煤炭税费征收标准调整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常宁市煤炭税费征收标准调整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Ο一Ο年六月二十六日
-1- 常宁市煤炭税费征收标准调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税费征收管理,发挥税费调节作用,优化煤矿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煤矿安全生产。适当调整煤炭相关税费征收项目和征收标准。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原则
(一)依法设立征收项目,没有政策依据的项目不设置,征收标准不突破上级规定的标准。
(二)税费同时调整,以税收为主。
(三)参照周边县(市)的成功做法。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依法重新审定煤炭相关税费统征标准由原55元/吨调整为93元/吨,提增38元/吨。
(一)增加煤炭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性收费项目,共计增加1.5元/吨。
(二)税收的调整,按销售收入由原125元/吨提高到200元/吨计提税额,共计提高标准22.42元/吨。
1、增值税由7.5元/吨调为10元/吨,增加2.5元/吨;
2、地税由8.1元/吨调为16元/吨,增加7.9元/吨;
3、耕地占用税由7.98元/吨调为20元/吨,增加12.02元/吨。
(三)费用的调整,即提高征收标准的项目2个,共提高24.95元/吨,即按要求排污费提高0.3元/吨,价格调节基金按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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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明电〔2010〕81号、衡政办发〔2008〕10号和常政发〔2010〕33号规定恢复到原来的35元/吨,比去年增加24.65元/吨。
(四)取消两个收费项目,共取消10.87元/吨,即按政策取消工商行政管理费原0.37元/吨,煤炭生产维简费原10.5元/吨。
(五)对没有或缺少《煤炭相关税费吨位票据》和煤炭准销准运证的运煤车辆,在市统征办验票稽查组查验出来的一律按100元/吨验票补征煤炭税费。
三、调整时间
调整后的煤炭相关税费统征标准从2010年4月30日起执行。
四、具体事项和要求
(一)煤炭税费统征的目标和原则。煤炭税费统征秉着维护煤炭企业的合法权益,杜绝煤炭行业“三乱”现象,平衡生产与销售关系,防止税费流失,打击煤炭税费征收过程中的偷逃漏征的不法行为,依法征收,委托代征的原则,实行“按实计征,以票控收,过站验收,无票少票加倍补收,财政监督,乡镇协管,政府统筹”的管理方式。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调整煤炭相关税费征收标准,煤炭税费征收暂定以煤炭局为主,乡镇配合,各项相关税费征收执收单位必须出具代征委托书给代征单位并积极配合代征单位的工作,征收基数2010年暂定6万吨。
(三)税费结算办法和票据的缴销,煤炭税费征收主管部门
税费实行按月结账,按月缴销票据,缴旧领新,每月的26日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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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每月27日,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把税划拨给税务部门,规费余下部分再由政府统筹安排。各项比例分成除提取征收经费外,每季度一次汇总报市政府分管财政的领导批准后,再由财政向相关部门拨付。任务之内按每吨10元提取征收经费,超过任务按每吨15元提取征收经费,用于弥补煤炭局44名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和煤炭税费征收工作经费。
(四)未经市政府授权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到煤矿征收煤炭相关税费。对擅自到煤矿征收煤炭相关税费的单位或个人,市政府将从严查处,除对该单位相应的统征资金不予返还之外,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市统征办等部门必须加大打击假票力度,杜绝假票流通,确保煤炭相关税费票证安全运行。
(六)调整征收标准后,市政府原则上不再组织对煤矿查补税费,为煤矿创造宽松的生产经营环境。
(七)各相关部门及煤矿所在乡镇必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积极支持市煤炭相关税费统征工作,协调处理有关矛盾。
(八)煤炭生产企业(矿主)不购领或在出售煤炭时不足额发放《煤炭相关税费吨位票据》和煤炭准销准运证的,由市统征办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对故意偷逃煤炭相关税费的当事人,除责令其足额补交税费外,并依法处以罚款。
附件:常宁市煤炭相关税费征收标准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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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常宁市煤炭相关税费征收标准明细表
单位: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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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财政 税费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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