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号:CNDR-2010-01004
常政办发〔2010〕54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宁市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
转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常宁市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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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的若干规定
目前,我市出租车行业私自转让经营权现象严重,已扰乱我市出租车市场经营秩序。为确保我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收回并重新授予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02〕4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等单位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3号)的规定,现就我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有关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不得私自转让,到期后由政府无偿收回,公开招标授予,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审批。私自转让经营权未到期的出租汽车车辆牌照的,其经营权自动消失。
二、凡私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的,虽其车辆未到报废期,但不享受优先带车租牌的待遇。
三、到期出租汽车经营权收回前,所有出租汽车车辆牌照的转让必须经常宁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收回并重新授予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会审同意后方可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其出租汽车经营权与车辆不挂钩,出租汽车经营权不能因车辆牌照的转让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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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凡申请办理出租汽车车辆过户手续的,必须出具承诺:其经营权已自动放弃,由政府无条件收回,并且该过户车辆不享受新一轮出租汽车招标中原车主应享受的一切优惠政策。
五、凡擅自参与或支持出租汽车车辆转让的公司一律不允许参加下一轮出租汽车服务投标工作。
六、凡在社会上擅自收购的出租汽车车牌一律不作为设立出租车公司的依据。
七、2011年4月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收回并重新授予后,凡需办理出租汽车上户和过户的经营车,必须由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处出具审批意见,市交警大队方可办理出租汽车上户和过户手续。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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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交通 出租汽车 规定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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