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号:CNDR-2010-00017
常政发〔2010〕54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宁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
规划设置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
《常宁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规划设置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八月十七日
常宁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
规划设置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停车场(库)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道路交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常宁市城市管理若干补充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
第三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是指提供本建筑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的外来车辆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多种形式,其设计在满足本规定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车辆流动性较大的建筑工程应设置一定比例的地面车位,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结果来确定。
第五条 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应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设施;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
第六条 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规则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七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建筑项目规划允许用地范围以内(特大型公共建筑可另作特殊处理)。
第八条 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第九条 停车场出入口设置应满足下述要求:应保证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与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配建停车设施出入口不得直接与城市主干道连接,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红线交点应有不小于70米的距离,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天桥(包括引道、引桥)最边缘线不应小于6M,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与桥梁立体交叉口的坡道起至线距离应不小于50M,其他特殊情况应按市城乡规划部门的规定办理。
基地临城市道路最长边长度小于上述规定距离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可在距离道路交叉口最远处设置出入口。当基地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第十条 临城市道路两厢的建筑如底层设置门面,又未建地下停车库或立体车库的,其建筑退让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距离须在《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要求退让距离的基础上,适当增加退让作为地面停车用地。
第十一条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按要求控制(具体见附表,附表所列配建停车位指标均为建筑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指标)。
第十二条 附表未涵盖的特殊建筑类型,其配建停车位指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的结果来确定。
第十三条 在老城区配建停车场(库),其车位指标按附表规定执行在技术上无法做到的,以及按附表规定执行,停车面积总规模超过10000平方米以上的,可在附表规定配建指标基础上适当折减,折减率最大不超过30%。
第十四条 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须按本标准要求增配停车位。
第十五条 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机动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每个停车位面积指标地面停车场宜为25—30平方米,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库宜为30—35平方米;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每个停车位面积指标为1.5—1.8平方米。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的规定。
第十六条 多功能的综合性建筑,应按各部分使用面积比例综合确定配建停车位。
第十七条 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第十八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应按以下要求增配装卸车位,且装卸车位不得临城市道路设置:
1、宾馆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2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
2、办公类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
3、商业建筑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5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设置1个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6个时,每增加15000平方米设置1个装卸车位。
4、批发交易市场按每30个摊位设置1个装卸车位。
5、工业厂房区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最低不得少于每幢厂房或每单元(排屋式厂房)设置1个装卸车位。
6、金融类建筑每1000平方米营业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
第十九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应按以下要求增配出租车位:
1、办公类建筑每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位。
2、剧院每300个座位应设置1个出租车车位。
3、各类建筑每400名/日设计旅客容量设置1个出租车车位。
4、住宅区入口处应按每100户设置2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6个时,每增加200户设置1个出租车位。
5、超市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位。
6、旅馆每100间客房应设置1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10个时,每增加200间客房设置1个出租车位。
7、餐饮、娱乐类建筑每500平方米营业面积设置1个出租车位。
8、体育场馆每300座设置1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20个时,每增加1000座设置1个出租车位。
第二十条 医院每100个床位应增配一个救护车位。
第二十一条 人车流量较大的公共建筑应按每50个车位增设一个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不足50设一个。
第二十二条 开设宾馆、酒店、游乐场所、超市在注册登记之前,要经规划、交警签暑意见;宾馆、酒店、游乐场所、超市等没有按本标准建设停车场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常宁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
附件:
常宁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
常宁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
注:
1、该项指标不含宾馆、旅馆附属的餐饮、娱乐等设施的停车位,其附属用房应按标准另配停车位(库)。
2、工厂办公(包括生产办公、综合楼等),其配建停车设施可在工厂用地范围内统一集中设置。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类建筑每增加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部分的配建指标折减10%,但最高不得超过50%的折减率。
3、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以批发为主的其他交易市场。
4、一类体育场馆指大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大于4000座的体育馆;二类体育场馆指小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小于4000座的体育馆。 5、交通类建筑的配建停车指标仅供参考。具体设计时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的结果来确定。 6、一类住宅指户面积大于等于100平方米的非独立式住宅,二类住宅指户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非独立式住宅(包含户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公寓式住宅)。该项采用双指标控制,以高值为准。
7、商住综合楼的配建停车指标应按商业与住宅分别计算后累计,与该项指标比较取高值。
主题词:城乡建设 规划 规则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