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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强制拆除和查封违法建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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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5 01:3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登记号:CNDR-2010-00018

 

 

 

 

 

常政发〔201053

 

 

常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宁市强制拆除和查封违法建筑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

常宁市强制拆除和查封违法建筑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八月十七日


常宁市强制拆除和查封违法建筑

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城市管理,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用地和建设,保障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二、适用范围

市域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简称“两违”建筑)

三、工作启动

在城乡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违”建筑,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工作方案:

1、违法占地进行建设的;

2、违反城乡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3、侵占市政共用设施、影响公共安全的;

4、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在巡查、监督检查过程中,已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未依法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

5、其它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6、市区城市规划范围外的由各乡镇办事处启动拆违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拆违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开展拆违行动,综合协调相关工作。

(二)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作为执法主体,有争议的由市政府指定,其他单位作为配合单位。

(三)市规划局负责拆除在城市规划范围内未办理规划手续的违法建设。负责受理违法建设的处理。

(四)市国土局负责拆除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违法占地的构筑物。

(五)市建设局(建工局)依法负责拆除侵占城市绿线、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建设,包括临街面的搭占、超出墙面的防盗网、报刊亭占道等,负责拆除超层、超高的违法建设和负责责令违法违规施工单位停止施工以及负责拆违中的安全工作。

(六)市房产局负责依法拆除已实行物业化管理区域的违法建设。

(七)市公安局负责查封和拆除中的秩序维护和治安保卫工作。

(八)市交警大队负责扣押用于违法施工中的交通工具和拆除地段临时性交通管制和疏导。

   (九)市水利局负责拆除侵占水利设施的违法建设。

(十)市电力局负责违法建设场地内的停电和用电设施拆除工作。

(十一)市自来水公司负责违法建设场地内的停水和供水设施拆除工作。

(十二)市电信局负责违法建设场地内的电信线路和设施拆除工作。

(十三)市广电局负责违法建设场地内的有线电视线拆除工作。

(十四)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做好拆除中当事人思想工作。

(十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认定及保险落实工作。

(十六)市监察局负责查处涉及违法违规建设党政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和负责查处在“拆违”当中失职、渎职的单位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以及对市拆违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移交的案件。  

十七)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拆除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设;各街道办事处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拆除城市规划区占用集体土地的违法建设。

五、综合保障

(一)拆违物质保障。拆违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牵头责任单位根据拆违任务需要,应建立相应的拆违物资和拆违装备储备,对直接参与人员给予一定的补贴,并由财政从违规罚款中返还列支。

(二)意外伤残保障。拆违过程中,个别意外伤残事故发生,参照工伤事故保障条例,由所在单位以工伤对待。

六、责任追究

(一)市规划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1、对城市规划区内已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但未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或者未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的;

2、已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未依法拆除到位的;

3、对受理的案件,未限期提出认定意见的;

4、对城市规划区内有总体规划或者已办理规划的,应该加强管理的。

(二)市国土资源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1、未履行检查职责及时发现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占地行为;

2、对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占地行为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也未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的;

3、已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未依法拆除到位的;

4 、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土地审批、登记手续的。

(三)市建设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1、对侵占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广场、城市绿线进行建设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或者隐瞒不报的,或依法应当拆除而不予拆除的;

2、对拆违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的;

3、对违反规划的建筑设计方案,未及时制止或继而进行施工图审查的。

(四)市房产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1、对已实行物业化管理的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未予查处或依法拆除的;

2、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

(五)市公安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1、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处罚而不予治安处罚的;

2、应当负责拆违现场秩序维护、治安保卫、交通管制而不履行职责的;

3、不依法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违法建设案件,或者应当立案而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和逾期不作出立案决定的。

(六)市建工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1、没有按市拆违领导小组的要求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的;

2、没有做好拆违中安全工作的。

(七)市交警大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1、没有扣押用于违法施工中的交通工具的;

2、没有对拆除地段进行临时性交通管制和疏导的。

(八)市水利局没有按市拆违领导小组的要求拆除侵占河道违法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九)市电力、电信、广电、水利、劳动、公路、园林、市政、城管等管理部门,不按市拆违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安排履行相应职责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当事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1、不按拆违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分工负责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的;

2、不配合拆违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的。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乡镇、办事处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1、未履行检查职责及时发现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

2、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3、对已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违法建设未及时拆除的。

七、组织领导

成立拆违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乡规划区范围内规划拆违应急处置的总体部署和指挥协调。

      长:市人民政府市长

常务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管副主任、法制办主任、规划局局长、国土局局长、建设局局长、房产局局长、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长、镇长、办事处主任

      员:监察、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建工、公安、消防、交通、交警、公路、环保、劳动、电力、电信、水利、广电、城管、市政、园林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等部门和乡镇分管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

各乡镇办事处相应成立班子,制定实施工作方案。

市政府组织集中拆违,原则上要整合资源,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同时要认真考核,严格奖惩。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条规定,拆违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或从罚款返回款中列支。

九、奖励

1、市人民政府在年度预算中列出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在城乡规划应急拆违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2、结合常宁市创建省级文明卫生城市工作要求,将拆违工作纳入文明创建考核体系,对城市规划应急拆违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市拆违领导小组推荐为文明创建先进单位和个人。

十、本工作方案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拆迁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17印发

发表于 2011-1-31 00:0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妈呀,爱死你了  
发表于 2011-3-4 06:5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啊!支持常宁
发表于 2011-3-9 18:4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先  
发表于 2011-3-11 06:47: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支持下  
发表于 2011-3-12 11:3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空一起交流一下  
发表于 2011-3-15 06:35:2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啊!支持常宁
发表于 2011-3-22 06:5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空一起交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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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06:33: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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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9 06:58: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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