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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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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5 01:3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登记号:CNDR-2010-00016

 

 

 

 

 

常政发〔201052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常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

《常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八月十日

 

 


常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和本级财政用于安排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性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第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原则:坚持公正、公开、重点,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原则,体现我市经济发展规划、工作重点和我市财政支付能力。

第二条  划分类别。财政专项资金按目前种类和规模分为五大类,一类是各项补贴和奖励专项资金,如粮食、良种、综合直补、油菜补贴、退耕还林补助、燃油补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资金等专项资金;二类是专项转移支付和上级安排有规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如社保、医保、农村合作医疗、公路等专项资金;三类是上级下达基建、国债专项资金;四类是上级补助本级各项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如教育、农业、林业、交通、卫生、民政、劳动就业等专项资金;五类是本级财政安排的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生产发展资金,排污费、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等专项支出,以及由土地收入、防洪保安基金、城市公用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安排的政府性基金支出。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方法:区分种类,分别对待,突出重点。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按照申请、审核、审批、拨款的程序

第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审批安排

(一)对于本级财政预算已安排并明确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必须先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报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对于未能明确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提出使用意见,报市长、常务副市长或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二)上级下达本级财政各项补贴、补助和奖励专项资金。有主管部门的,各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央、省、市文件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政府分管副市长审定,由市长、常务副市长或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对于未明确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提出使用意见,报市长、常务副市长或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三)专项转移支付和上级安排有规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如社保、医保、农村合作医疗等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财政审核,直接拨入核定专户。

(四)上级下达的基建、国债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已经细化到单位和项目,财政部门商主管部门按上级文件计划,联合审批下达。

(五)上级补助本级各项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如教育、农业、林业、交通、卫生、民政、劳动就业等专项资金。各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和中央、省、市文件规定,提出本行业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政府分管副市长审定,由市长、常务副市长或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用款单位申拨资金必须根据审批的资金使用计划,按工作(工程)进度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业务股室审核后按部门内部管理程序报送预算股分次下达预算指标,并附相关资料。属于基本建设等工程类项目,要提交经批准的实施方案、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招投标书、工程进度和审核意见等。用款计划原则上定为:先期拨付30%的项目资金作为启动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前最高拨付额不得高于70%。工程验收合格并工程决算审计通过后,须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一年后予以核拨。工程决算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经审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审批。属设备添置的,要提交经批准的采购计划和中标、采购合同以及采购清单。属政府性补助(补贴)资金,要提交政策依据,补助对象花名册及个人相关资料。属救灾、救济方面的资金,要提交灾情报告或本级政府文件或上级财政部门文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拨款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工程类和采购类资金拨款必须凭应税票据

支付。取缔部门(单位)所有的专项资金银行账户。涉农补贴、社会保障和就业、优抚救济、计划生育奖扶、后期移民补助等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要通过“乡镇财税信息网”以“一卡通”形式直接发放。领导临时审批的小额资金可用现金形式发放。

第八条  项目管理费用的提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用应按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提取和使用;没有规定提取管理费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更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九条  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对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管理,按照提供的资金使用计划逐项进行检查。项目单位法定代表要对专项资金安全使用负行政管理责任,确保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按项目法人负责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管理制的要求组织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第十一条  重点专项安排的设备采购,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条例》相关规定,必须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依法择优中标人。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单位要向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以书面地形式报告项目的实施、资金使用以及整体项目评价的有关情况等。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由主管部门牵头,财政、审计部门进行全程跟踪问效,需要验收的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应及时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按项目实际使用列支出,实行年度单项清算。当年结余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未完成的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项目已经完成要收回财政用于综合平衡。

第十五条  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

(一)专项资金的申报过程、使用过程和决算结果要定期在政府门户网、《常宁报》和电视台公示。

(二)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机制。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单位主要领导对项目管理负主要责任,并签订责任书,具体明确责任。

(三)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将监督工作贯穿于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全过程,实行项目跟踪问效机制,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制度,对专项资金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跟踪问效,使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财政  资金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10印发

发表于 2011-1-29 10: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支持!  
发表于 2011-2-15 20:04:2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啊!支持常宁
发表于 2011-3-20 06:42:40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有么  
发表于 2011-3-27 06:41:21 | 显示全部楼层
祝你快乐无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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