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号:CNDR-2010-00013
常政发〔2010〕43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7〕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领导机构
成立常宁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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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工商局、商务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商局,其职责是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指导、协调和督查。各乡镇也要相应成立工作机构。
二、建立工作机制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是一项综合性执法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首办跟踪责任制度、监管巡查制度、责任落实制度和督查考核制度,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查处取缔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工商、公安、消防、经发局、商务、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卫生、劳动保障、建设、房产、交通、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城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农业、畜牧、烟草专卖、通信管理、供电、供水等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制订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措施,通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指导、督促查处取缔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工商局,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各乡镇、办事处也要相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二)信息通报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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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依法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督促整改、行政处罚时,应同时将整改情况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相关部门。
(三)首办跟踪责任制度。有关成员单位在日常监管工作或接报接访中,发现无证无照从事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时实行首办责任制(首先发现违法行为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的发生)。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需其他部门配合查处的,可牵头联合有关部门查处或提请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共同查处。若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相关职能部门受理移送后应立即组织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书面反馈给移送部门。同时,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做出责令整改等行政处罚的,要建立跟踪办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在查处后30日内对该场所实行回访,确保无证无照经营场所关闭或依法领取证照后合法经营。凡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涉及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或破坏环境资源的,要依法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及时通知供电、供水和电信管理等部门停止为无证无照经营场所供电、供水和互联网接入服务,彻底根治违法经营生存的条件和环境。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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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要多沟通,密切配合,不得相互推诿扯皮,彻底消除对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见而不理,理而不果”的现象。
(四)监管巡查制度。各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依法对相关行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巡查制度,落实属地巡查责任。采取网络化方式,将辖区划分若干个片区,通过建立监管户口档案,及时掌握企业基本情况。对食品生产经营、非煤矿山开采、民用爆破物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经营、危险化学品(含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成品油经营、燃气经营、娱乐场所、网吧、公众聚集场所等重点行业以及农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学校周边、人群聚集等重点区域,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巡查力度,将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列入巡查重点内容,利用巡查制度全方位、全天候的优势,及时发现、及时取缔,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的监管效能。
(五)责任落实制度。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持“谁发证谁监管、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对涉及多项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领域,最先许可审批部门为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及时有效查处取缔。
(六)督查考核制度。政府对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督查考核。每年政府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全市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情况进行通报。各部门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考核目标,同时要加强对本系统下级单位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对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管理不到位而导致本辖区、本行业无证无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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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三、查处取缔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经营行为。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行为,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免于登记的经营行为,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四、职责任务分工
(一)工商局:负责查处取缔无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或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查处取缔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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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需吊销或变更营业执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的食品经营活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二)公安局:负责监督管理旅馆、公章刻制、典当等特种行业、场所,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枪支、爆炸等危险品经营,以及其他依法需取得公安机关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三)消防大队:负责监督管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其他须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经营的场所,查处取缔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四)经发局:负责监督管理煤炭生产经营(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除外)、供电营业等其他须经济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五)商务局:负责监督管理生猪屠宰、成品油零售、仓储、典当业、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外派劳务等须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六)国土局:负责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须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勘查、开采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勘查开采行为。
(七)安监局:负责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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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卫生局:负责监督管理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九)劳动保障局:负责监督管理劳动就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建设局:负责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城市燃气供应、城乡规划编制等须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一)交通局:负责监督管理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港口经营及相关业务等须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二)质监局 :负责监督管理食品生产、食品进出口、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等须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三)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监督管理保健食品、餐饮服务、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四)环保局: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等须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五)文化局(新闻出版局):负责监督管理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等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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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负责监督管理出版(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出版)、发行、出版物进口、印刷业、音像制品制作等须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六)广电局:负责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及电视剧制作、电影业等须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七)农业局:负责监督管理农作物种子、蚕种、化肥、农药、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等须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八)畜牧局:负责监督管理种畜禽生产经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兽药生产经营、生鲜乳收购等须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九)房产局:负责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须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二十)城管大队:负责查处取缔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及流动摊点的无证经营行为。
(二十一)烟草专卖局:负责监督管理须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烟草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经营行为。其中,无证零售烟草制品需给予处罚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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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盐务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须盐务管理部门许可的食盐批发、零售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二十三)其他相关单位:依据法定职责,负责监督管理须本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无许可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乡镇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本辖区内发现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提供水、电、互联网接入等经营条件,及时执行相关部门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要切实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工作。
(二)宽严相济,分类整治。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查处取缔;对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下岗再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经营范围、经营条件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行为,应引导帮助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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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其合法经营。
(三)严肃法纪,追究责任。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依法查处或支持、包庇、纵容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乡镇政府、社区对本行政区域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明知或应知,但不履行报告职责,或不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从严处理。对明知或应知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组织和个人,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明知或应知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水、电、互联网接入等服务的组织和个人,由相应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在接到政府职能部门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及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后,仍然为其提供服务的,由相应主管部门依法从严处罚。
常宁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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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经济管理 工商 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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