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案件情况公布
2010年5月13日,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曾令兵盗窃一案进行了旁听。根据监督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有关规定,现将旁听该案的有关情况予以公布。
2010年6月23日
一、参与旁听的人大代表名单
刘德华 唐 辉 邓桂平 陈 伟 王一平
曹书田 刘芳礼 王义宾 刘向阳 唐 晴
二、判决书摘要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常刑初字第75号
公诉机关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令兵,外号“街痞”,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200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10年1月10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常宁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令兵自2009年12月19日-24日,其携带剪刀、套筒锁等作案工具从耒阳市窜至常宁市松柏镇,采取剪线、套锁等手段,盗窃被害人钟玉林、詹孝桂、余占付、汤耀业、段雨生的摩托车。被告人先后盗窃作案5次,盗窃摩托车5辆,经鉴定,共计盗窃价值18520元,销赃得款4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令兵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自愿认罪。且有被害人钟玉林、詹孝桂、余占付、汤耀业、段雨生的陈述;证人何某某、章某某、朱某某、陶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价值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被盗摩托车及缴获的作案工具照片及监控录像等相关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经法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令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令兵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曾令兵在前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辩护人刘真涛、廖小华的辩护意见称,被告人曾令兵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中如实交待盗窃犯罪事实,系自首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在法庭上,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令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审 判 长 李 同 生
审 判 员 郭 长 文
审 判 员 曾 友 美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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