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号:CNDR—2010—28002
常价字[2010]05号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常宁市自来水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请示》已收悉。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发[2008]08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湘价消[2008]70号)、衡阳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常宁市城镇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衡价消[2009]66号)及常宁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 1 次常务会议纪要等文件精神。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受衡阳市物价局委托,我局同意市污水处理中心在建成运行后调整污水处理费,现将我市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及执行时间:从2010年4月1日起,我市污水处理费由0.40元/立方米调整到0.80元/立方米。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对象及范围:由城市企业供水、自备水源(含江、河、湖、塘、水库及地下水井)等取水,并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入污水的用户(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和居民)。
三、对城镇低保户实行每户每月免收4立方米污水处理费的优惠政策。
四、征收污水处理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你公司应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先行向社会公告,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价格政策平稳出台。
常宁市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调整 污水处理费 标准 通知
抄 报:衡阳市物价局
抄 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财政局 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