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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常宁法院审结了一起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犯罪案件,一审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对被告人吕某判处拘役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吕某在常宁市泉峰大市场看到一个制造销售假证的电话号码后,便联系对方制造一本加盖有“常宁市房屋登记发证专用章”和“常宁市房地产测绘队”印章的房产证。被告人吕某在付给制假证人260元后取得伪造的常房权证常宁市字第07014255的房产证一本,并将该房产证质押在一寄卖行进行抵押贷款。2014年7月7日湖南兴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证明:常房权证常宁市字第07014255号产权证上的“常宁市房屋登记发证专用章”和“常宁市房地产测绘队”的印章不是常宁市房屋登记发证专用章和常宁市房地产测绘队的印章所盖印,系伪造印章。
法庭认为,被告人吕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进行虚假抵押贷款,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依法惩处。归案后,被告人吕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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