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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从市人社局区悉,衡阳市人社局和衡阳市财政局根据省级相关文件精神,对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了出适当调整。我市将严格按照衡阳市调整后的政策操作,并于2014年10月1日(待遇支付以出院日期为准)起执行。敬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和参保对象留意并相互告之。 调整变化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而:
 一、调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一个结算年度内,各级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三级医院由800元调整为1600元(中医医院1400元);二级医院由600元调整为800元(中医医院700元;一级医院由400元调整为600元(中医医院5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200元调整400元。
 一个结算年度内,第二次或第二次以上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同级定点医院机构起付标准的40%自负调整为50%自负。
 二、调整分段自负比例
 取消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到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分段自负,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到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比例调整为:三级医院在职职工12%,退休人员10%;二级医院在职职工10%,退休人员8%;三级医院在职职工8%,退休人员6%。
 三、调整大病医疗互助费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大病医疗互助费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调整为35万元。即一个结算年度内大病医疗互助费累计实际最高支付限额为26万元。
 四、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率由7%调整8%。
 五、调整大病互助的缴费标准
 大病互助的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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